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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风管清洗安全施工规范1、安全保密措施管理   (1)所有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进场前,由公司项目总负责人凭我公司介绍信及施工人员身份证、照片到清洗单位办理人员出入证明,并作相应人员备案,出入证每人固定随身佩戴;不得涂改转借。   (2)所有施工用设备、工具材料进场时均依据客户保安规定,办理相关入场手续,进场后存放于客户指定地点;设备运出时办理出场手续。   (3)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要求着装统一,佩带胸卡及出入证明,并由项目经理领队集体验证进出施工地点,人员不得单独随意出入;违规人员不许上岗。   (4)施工人员每天在现场施工时,只允许在施工的区域内活动,进入房间内工作时,由我方项目经理或安全检查员及客户方监理同时在场时方可进入。施工时如需移动房间内任何物品,均须经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同意后方可实行。   (5)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负责先期与客户方联系,了解并学习清洗单位各项安全保密规定,并随时修订我公司管理办法;   (6)项目经理负责主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议,每次会议均须强调现场保安安全规定,对违反纪律人员除给与经济处罚外,以后均不得参与大厦的清洗施工工作。2.现场一般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设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   (2)搞好现场安全标准化作业,挂牌施工,持证上岗,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有措施、有制度、有组织、有要求、有统一指挥;   (3)严禁酒后施工,不得在禁火区吸烟、动用明火;   (4)进入工作场地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工作服,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用电,所设电线必须有条不紊,要有完善的接零保护;   (6)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每晚必须2个以上人员现场看管,避免丢失材料、工具影响工作。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部门的消防法规、条例、文件,认真学习本公司的各级消防管理条例,安全员经常深入现场指导防火工作,做到工前有布置,工作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日期:2011-08-08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 韩正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8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质量技监、交通港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二)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  (三)组织开展防治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宣传教育;  (四)指导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信息服务;  (六)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业协会)  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推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设计卫生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第七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提供)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的要求)  卫生学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九条 (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检测等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条 (设备设施日常运行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空调机房保持清洁、干燥;  (二)冷却(加热)盘管不得出现积尘和霉斑;  (三)凝结水盘不得出现漏水、腐蚀、积垢、积尘、霉斑,排水管应当保持通畅;  (四)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  (五)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检修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风管内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  (六)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  (七)加湿、除湿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登记报告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登记制度。  管理单位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投入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清洗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清洗。  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  第十三条 (日常运行的卫生指标)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的新风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积尘量等指标,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四条 (定期检测要求)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单位也可以自行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处置)  检测结果中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日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使其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检测结果中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在45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并使其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应急卫生措施)  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管理单位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七条 (预防性卫生措施)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  (二)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三)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  (四)清洗、消毒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重点检测等监督管理制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进行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监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清洗。  第二十条 (信息服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服务管理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标准、卫生监督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卫生学评价要求或者违反清洗、检测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卫生学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定期清洗的;  (三)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开展检测的。  第二十四条 (违**常运行卫生要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管理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冷却塔内部未保持清洁,未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风管管体有损坏、检修口不能正常开启或者使用、风管内有垃圾、动物尸体或者排泄物的;  (三)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未保持周边区域清洁的;  (四)违反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水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清洗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测结果中的致病微生物、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又不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中央空调风管清洗安全施工规范1、安全保密措施管理   (1)所有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进场前,由公司项目总负责人凭我公司介绍信及施工人员身份证、照片到清洗单位办理人员出入证明,并作相应人员备案,出入证每人固定随身佩戴;不得涂改转借。   (2)所有施工用设备、工具材料进场时均依据客户保安规定,办理相关入场手续,进场后存放于客户指定地点;设备运出时办理出场手续。   (3)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要求着装统一,佩带胸卡及出入证明,并由项目经理领队集体验证进出施工地点,人员不得单独随意出入;违规人员不许上岗。   (4)施工人员每天在现场施工时,只允许在施工的区域内活动,进入房间内工作时,由我方项目经理或安全检查员及客户方监理同时在场时方可进入。施工时如需移动房间内任何物品,均须经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同意后方可实行。   (5)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负责先期与客户方联系,了解并学习清洗单位各项安全保密规定,并随时修订我公司管理办法;   (6)项目经理负责主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议,每次会议均须强调现场保安安全规定,对违反纪律人员除给与经济处罚外,以后均不得参与大厦的清洗施工工作。2.现场一般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设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   (2)搞好现场安全标准化作业,挂牌施工,持证上岗,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有措施、有制度、有组织、有要求、有统一指挥;   (3)严禁酒后施工,不得在禁火区吸烟、动用明火;   (4)进入工作场地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工作服,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用电,所设电线必须有条不紊,要有完善的接零保护;   (6)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每晚必须2个以上人员现场看管,避免丢失材料、工具影响工作。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部门的消防法规、条例、文件,认真学习本公司的各级消防管理条例,安全员经常深入现场指导防火工作,做到工前有布置,工作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

中央空调风管清洗安全施工规范1、安全保密措施管理   (1)所有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进场前,由公司项目总负责人凭我公司介绍信及施工人员身份证、照片到清洗单位办理人员出入证明,并作相应人员备案,出入证每人固定随身佩戴;不得涂改转借。   (2)所有施工用设备、工具材料进场时均依据客户保安规定,办理相关入场手续,进场后存放于客户指定地点;设备运出时办理出场手续。   (3)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要求着装统一,佩带胸卡及出入证明,并由项目经理领队集体验证进出施工地点,人员不得单独随意出入;违规人员不许上岗。   (4)施工人员每天在现场施工时,只允许在施工的区域内活动,进入房间内工作时,由我方项目经理或安全检查员及客户方监理同时在场时方可进入。施工时如需移动房间内任何物品,均须经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同意后方可实行。   (5)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负责先期与客户方联系,了解并学习清洗单位各项安全保密规定,并随时修订我公司管理办法;   (6)项目经理负责主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议,每次会议均须强调现场保安安全规定,对违反纪律人员除给与经济处罚外,以后均不得参与大厦的清洗施工工作。2.现场一般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设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   (2)搞好现场安全标准化作业,挂牌施工,持证上岗,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有措施、有制度、有组织、有要求、有统一指挥;   (3)严禁酒后施工,不得在禁火区吸烟、动用明火;   (4)进入工作场地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工作服,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用电,所设电线必须有条不紊,要有完善的接零保护;   (6)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每晚必须2个以上人员现场看管,避免丢失材料、工具影响工作。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部门的消防法规、条例、文件,认真学习本公司的各级消防管理条例,安全员经常深入现场指导防火工作,做到工前有布置,工作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

中央空调风管清洗安全施工规范1、安全保密措施管理   (1)所有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进场前,由公司项目总负责人凭我公司介绍信及施工人员身份证、照片到清洗单位办理人员出入证明,并作相应人员备案,出入证每人固定随身佩戴;不得涂改转借。   (2)所有施工用设备、工具材料进场时均依据客户保安规定,办理相关入场手续,进场后存放于客户指定地点;设备运出时办理出场手续。   (3)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要求着装统一,佩带胸卡及出入证明,并由项目经理领队集体验证进出施工地点,人员不得单独随意出入;违规人员不许上岗。   (4)施工人员每天在现场施工时,只允许在施工的区域内活动,进入房间内工作时,由我方项目经理或安全检查员及客户方监理同时在场时方可进入。施工时如需移动房间内任何物品,均须经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同意后方可实行。   (5)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负责先期与客户方联系,了解并学习清洗单位各项安全保密规定,并随时修订我公司管理办法;   (6)项目经理负责主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议,每次会议均须强调现场保安安全规定,对违反纪律人员除给与经济处罚外,以后均不得参与大厦的清洗施工工作。2.现场一般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设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   (2)搞好现场安全标准化作业,挂牌施工,持证上岗,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有措施、有制度、有组织、有要求、有统一指挥;   (3)严禁酒后施工,不得在禁火区吸烟、动用明火;   (4)进入工作场地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工作服,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用电,所设电线必须有条不紊,要有完善的接零保护;   (6)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每晚必须2个以上人员现场看管,避免丢失材料、工具影响工作。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部门的消防法规、条例、文件,认真学习本公司的各级消防管理条例,安全员经常深入现场指导防火工作,做到工前有布置,工作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

中央空调风管清洗安全施工规范1、安全保密措施管理   (1)所有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进场前,由公司项目总负责人凭我公司介绍信及施工人员身份证、照片到清洗单位办理人员出入证明,并作相应人员备案,出入证每人固定随身佩戴;不得涂改转借。   (2)所有施工用设备、工具材料进场时均依据客户保安规定,办理相关入场手续,进场后存放于客户指定地点;设备运出时办理出场手续。   (3)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要求着装统一,佩带胸卡及出入证明,并由项目经理领队集体验证进出施工地点,人员不得单独随意出入;违规人员不许上岗。   (4)施工人员每天在现场施工时,只允许在施工的区域内活动,进入房间内工作时,由我方项目经理或安全检查员及客户方监理同时在场时方可进入。施工时如需移动房间内任何物品,均须经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同意后方可实行。   (5)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负责先期与客户方联系,了解并学习清洗单位各项安全保密规定,并随时修订我公司管理办法;   (6)项目经理负责主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议,每次会议均须强调现场保安安全规定,对违反纪律人员除给与经济处罚外,以后均不得参与大厦的清洗施工工作。2.现场一般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设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   (2)搞好现场安全标准化作业,挂牌施工,持证上岗,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有措施、有制度、有组织、有要求、有统一指挥;   (3)严禁酒后施工,不得在禁火区吸烟、动用明火;   (4)进入工作场地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工作服,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用电,所设电线必须有条不紊,要有完善的接零保护;   (6)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每晚必须2个以上人员现场看管,避免丢失材料、工具影响工作。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部门的消防法规、条例、文件,认真学习本公司的各级消防管理条例,安全员经常深入现场指导防火工作,做到工前有布置,工作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   (2)积极做好专职消防巡视人员和班组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领导工作,加强 业务训练和实践学习工作,做到一旦发生火险能够立即扑火;   (3)安全员保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种用火、用电、易爆物品的使用、   (4)认真做好消防日记工作,对本工地出现的事故苗头,火警火灾隐患尽快书面呈送项目主管领导阅示,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注意做好消防资料的积累工作,建立消防档案;   (5)工地不准随便乱搭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工棚或临时设施,如果因工作需要搭设的,征得项目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同意,审批后方可搭设,并按防火、防盗的要求搭设;   (6)易燃易爆的材料,如油漆、防火材料、木材的保存要求按照现场布置隔离或专门库房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7)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消防柜做到明显醒目,废旧消防器材立即更换,做到有备无患。4、现场作业安全施工管理规范:   (1)施工前必须事先查看清洗单位现场,对施工范围内客户的所有物品进行必要遮拦,并设置“施工警示牌”,隔绝施工区域;**不允许发生任何原因下的,客户财务的损伤及丢失现象。   (2)用电源时要分清零、火、地线,防止设备漏电伤人。   (3)一个人上梯子时,小心不要拿过重或过大的设备。如果感到一个人不能完成时,必须要有人去扶梯子,操作人员**禁止任何原因发生工具高空坠落现象。   (4)清洗或恢复时,要确认吊顶板内能否上人,上去后要注意脚下,踩龙骨。必要时要铺上木板,手不要拉软管和细水管,遇到线头要用绝缘胶带裹上,**不允许发生任何原因造成掉吊顶板内各种建筑材料损坏。   (5)高压气泵,在存有高压气体时,移动时仍要轻拿轻放。   (6)使用电动工具时,要注意周围的物体,不要绕进电钻里,发生危险。扶转动的软轴时,要防止软轴的铁接头伤害到身体,**不允许发生任何原因发生软轴击打客户物品发生损坏事件。   (7)每天工程完毕后,要把高压气泵的气压排空。   (8)进入房间内对所要工作的区域进行遮盖,如果发生任何原因下的客户财物损失将进行赔偿,情节严重将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9)**禁止我方人员与任何人发生与客户口角、打斗等一切不愉快事件发生。严格现场劳动纪律,有错必罚。   (10)使用梯子工作的高度在2.5米左右,如遇到高于2.5米的地方,人员要使用工具时,防止重心偏移,同时梯子必须有人扶着。在4米以上的高度就要使用自动升降车或搭棚架,但使用时要注意高度,防止碰到天花板及消防喷淋头和感应器。   (11)站在棚架上,由于人员距离地面较高,必须进行必要的防护,如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禁止在没有斜支撑和固定的棚架上工作。上下棚架拿工具时必须走专用的梯子,禁止从侧面上下。   (12)移动棚架或升降车时,工作平台上禁止有人员停留,且停放位置的地面平整,禁止在坡度高的地方搭棚架或开升降车。5、施工人员施工个人安全防护规范   (1)现场施工时直接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要做好个人防护,施工时穿戴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工作帽;如施工人员需进入风道清洗作业,则必须穿工作服、佩带工作帽、手套、口罩(或过滤面罩)、防护眼镜、携带电池的照明灯方可进入风道作业,**禁止携带电源线的工具进入风道作业;每名施工人员进入风道清洗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未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的施工人员不得进行施工。   (2)施工人员穿戴的个人防护用品中的工作服、口罩(或过滤面罩),公司规定必须每人单独固定使用,不得发生混用。    清洗空调机组部件前,先在盘管组件、过滤器、排水槽内喷洒浓度为5‰的二氧化氯消毒剂,待4-5分钟后再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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